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1]76号
颁布日期:2011-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