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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释放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炉燃料运抵现场前控制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释放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炉燃料运抵现场前控制点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5]32号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炉核燃料运抵现场前检查控制点的请示》(桂防核〔2014〕6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2015年2月2日至3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核燃料运抵现场前的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防城港核电厂核燃料临时存放库基本满足接收、临时存储首炉核燃料的条件,防城港核电厂基本具备保证核材料安全的能力,一号机组首炉核燃料运抵现场条件已基本具备。我局同意你公司在按要求确定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开展一号机组首炉核燃料运抵现场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一号机组首炉核燃料的进场、存放及实体保卫工作,如发生异常事件必须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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