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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文号:2011年第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1年第4号公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部分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见附件),其依法生产、销售的野生动物相关产品全部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附件:新增的试点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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