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大三国志展》归国汇报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举办《大三国志展》归国汇报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170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举办“大三国志展”归国汇报展的请示》(文交流〔2009〕1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同意你中心于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在上海图书馆、湖北省博物馆、安徽省博物馆、四川省博物馆、国家大剧院举办《大三国志展》归国汇报展。展品117件(组),其中一级品52件(组)。该展览由你中心与上述单位主办,展览经费由各主办单位共同承担。

请你中心认真做好《大三国志展》展品安全返回境内的相关工作以及归国汇报展的各项筹备和展出工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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