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结果的通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结果的通报
|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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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结果的通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除申请延缓复审的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外,北京、河北等24个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受我局委托,对辖区内命名满5年的77个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进行了复审,并申请对复审结果予以确认。
我局组织专家对复审材料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江苏、湖北、广西3个省(区)的复审工作进行抽查,认为77个县(市、区)的复审材料齐全,复审程序符合要求,其中76个县(市、区)达到了合格要求(广东省从化市为整改后复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确认北京市海淀区等76个县(市、区)继续为先进单位(名单见附件),2018年再次接受复审。
(二)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未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规定,撤销其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暂缓确认广东省从化市为先进单位。从化市要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要求查找差距,扎实改进,6个月内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组织再次复审,视复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所辖先进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巩固建设成果,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014年度复审确认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名单.doc
文件类型:.doc4c5f5cd34f5772b319453c397b8eb8f2.doc(29.0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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