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银监复[2015]465号
颁布日期:2015-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银监复[2015]4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批复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公开发行2015年金融债券的请示》(浙商银发〔2015〕24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和管理金融债券。

三、你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有关要求,将发行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四、你行应于金融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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