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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遵义市人大机关办公用品购置、保管、发放制度(修订)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大机关办公用品购置、保管、发放制度(修订)
遵人常办[2009]59号
(200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
2009年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一、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政科负责。
二、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用物资的购置,既要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又要注意勤俭节约,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购置,切忌盲目随意,购非所用,所购物品避免质次价高或不适用而造成浪费。
三、办公用品的购置,要提前拟出详细的购置清单,写明物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等,如购置的办公用品金额较大,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拟出费用预算报告,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按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属单位自行采购的,经办公室采购小组,按货比三家,同等质量,价格优惠的原则进行采购。
四、购买办公用品时,必须有二人同行购买,对所购回的物品必须由有关人员清点验收后,移交保管人员登记入库。要搞好库存保管工作,购买的物品,按门类进行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办公用品实行保管责任制,物品入库,必须健全帐目,严格入库手续,做到品种、数量清楚,杜绝入库无手续,登记不严,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现象。
六、发放物品时,必须实行签字手续,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指定专人领取发放。
七、加强对办公用品的管理,发给个人暂用的公用物品应登记建帐,如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DV机等,一旦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领导说明原因,属个人责任造成的,原则由个人赔偿。
八、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时,要将个人暂用的公用物品统一移交并办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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