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大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修订)
遵义市人大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修订)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大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修订)
遵人常办[2009]40号
(200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
2009年6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加强机关印章管理,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管理范围与分工
1、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钢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2、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印章由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
3、市人大机关党委、机关各党支部印章由党委、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签章由选任联委负责人保管,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私章由办公室财务科负责人保管;
5、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科负责人保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车队印章由办公室车队负责人保管。
二、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1、刻制印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市人大机关各类印章的制发、收回、销毁等事项,由市人大办公室统一承办。
2、启用新章、废弃旧章,应按印章管理权限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启用新章的通知,新印章盖在“□”内,以红色标识印样。
3、若人大机关机构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将相关印章及时收回,送档案室封存。
三、用印批准权限
1、公文用印按公文审批权限办理,凡需加盖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的,须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审批;凡需加盖中共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凡需加盖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批。
2、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印章的使用,一般用于各专委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对外工作业务联系。使用印章,需经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有关事项,需加盖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使用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用印内容摘要、批准人、盖章人、承办人及用印数等事项。
四、印章的使用
1、严格用印制度,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2、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管理要坚持原则,妥善保管,严禁空白用印。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他人代盖印章。
3、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五、印章的管理
1、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要严加保管,存放印章处须随时上锁;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以免遗失。
2、印章保管不善,私盖印章、滥盖印章,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