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17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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