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管理制度
临夏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管理制度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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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临夏市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经济发展转型跨越、合理利用资源,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做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工作,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一)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保障重点,积极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率。
(二)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二、严格耕地保护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实行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关。
(三)严格把好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初审关。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三、严把土地供应管理关口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凡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
(二)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设系数不得低于30%,建设密度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必须符合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三)凡新设、延续的矿山企业,一律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环保、旅游、水务、林业等部门现场察看,提出预审意见,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要求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四、优先利用存量
(一)新建项目要优先安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将征缴增值地价。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五、严格出让合同管理
(一)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
(三)是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六、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三)开发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
(四)禁止在开发区内建设“花园式工厂”,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七、加强供后监管检查
(一)加大查处以“以租代征”、违反规划用地、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遏制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
(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要审慎贷款的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今后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各项目用地情况的日常监测。
(五)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非法开采、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非法开采、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八、严肃评价考核制度
(一)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形成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二)考核结果分别作为政绩考核和下达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依据。
(三)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镇,结合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镇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和统计局。
(四)对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镇,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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