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临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临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和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出席和党群组织及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制定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等;
(三)讨论报请州政府、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单行条例草案,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讨论审定市级各部门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方向和管理办法;
(七)讨论审定年度全市项目申报计划及其他专项项目申报计划,通报项目下达计划情况;
(八)讨论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情况,研究5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计划;
(九)讨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任务,听取市级财政预决算和扶贫、社保、救灾、生态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讨论审查各镇建设详细规划;审定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十一)讨论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与局部调整,讨论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土地使用权归属市政府的国有土地的拍卖、转让、出租等资产处置意见;
(十二)讨论惠民政策资金的使用领域和分配原则;
(十三)讨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招录,专业人员技术职务聘任事项;
(十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五)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十六)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直接提出或各副市长建议提出,由市长确定后,在提交会议讨论前按一定方式报市委审定。
第五条协调成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准备材料,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规定要求,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一并报请市长安排上会。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办公室主任对材料要认真负责,精心修改,精简篇幅,保证质量;有关说明材料及法规规章的审查意见要简明扼要。
第七条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由协助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提请会议讨论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意见、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议题,必须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和发展布局为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做实做细基础工作。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单位、镇(街道)提出可行性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会议在讨论重要事项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会议在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凡报市政府审查、审核、审批的各类事项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意见或办结。
第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因故不能出席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由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会议纪要由会议办理人员按照会议精神起草,按行文程序送审。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正式文件为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章应及时在《民族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公开的,新闻稿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及时报道。
第十八条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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