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潮府〔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进入产业园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产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中用于进园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应认真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从2010年1月起,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经提供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进入产业园并在18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8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进入产业园并在30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进园时间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产的认定标准是指进园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连续缴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第七条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利用非贷款性资金投入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可申报投资奖励。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该非贷款性资金的80%为基数,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财政给予投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八条每1家企业贷款贴息和投资奖励总额之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建设厂房和购买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贴息及投资奖励总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产业园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企业在产业园内正式投产且其贷款全部用于入园项目。

第十条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四)企业在产业园内已投产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设立企业不需提供第(五)、(六)项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由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定贷款贴息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企业的申请先后为序,依次审核贷款贴息项目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切实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所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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