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2〕45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安排,逐级抓好落实。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二、抓紧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
省管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实化《条例》各项规定。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使用管理、后勤服务、公务用车以及公务接待管理等专项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标准等。要增强制度和标准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进一步提高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努力构建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级分明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三、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统筹配置资源,切实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向,积极研究并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各地、各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方案报省管局。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省管局,由省管局汇总上报。联系人:李孝全,电话:0551—260179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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