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秘〔201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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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障重点,合理利用分配流域与区域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注重制度实施的实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按21.07亿立方米控制;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省政府规定要求;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按16.13亿立方米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4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主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67%以上,重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按20.18亿立方米控制;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省政府规定要求;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建立水资源规划体系。完成《蚌埠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修编《蚌埠市城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启动各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制定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建立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各县、区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统一调度各类水源供水。
(六)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市、县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整改并依法补办。建立市、县(区)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及时完成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每年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七)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等取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取用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市发改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市、县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己建成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水资源费差别价格和分类价格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按照批准的省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省公布的沿淮淮北地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各县、区政府要实施地下水压采,逐步削减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取用中深层地下水机井的建设、审批和管理。明确城区地下水管理职责,尽快出台《蚌埠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十)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有关工作,加大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城市供水需求,提高供水保证率。积极实施河湖连通工程,改善城市水环境。协助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和江巷水库调水工程。逐步增加河湖沟塘调蓄水量能力。市、县有关部门在进行河湖治理、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水利、土地整治等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充分研究河湖沟塘(库)提高蓄水位、增加蓄水量的可行性,规划布置必要的蓄水工程,增强河湖沟塘库的蓄水能力,提高用水保证率。
(十一)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力争到2015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5%。固镇县要加大非常规水利用。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使用雨水、再生水。工业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拦水行政监管部门对开发园区、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积极推进固镇县作为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节水型示范项目。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
(十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四)大力推进节水农业。推广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技术,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鼓励节水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发展节水型农业。切实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培育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专业灌溉服务和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十五)大力推进城镇和工业节水。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水减排。按照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六)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跨市、县河流水污染联防机制,增强跨市、县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市、县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提高工业废水处理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率。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河流、湖泊、洼地、水库等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县、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包括应急)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包括应急)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水源保持随时启动状态,储备必须应急物质,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
(十八)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各县、区政府应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全市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并实施《蚌埠市市区河湖管理办法》。
五、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成立市、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县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由市政府按照省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的用水户、现有用水户除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省级在线监测系统外,其余取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市级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及相关设施的作用,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提高监控、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对水资源计量和河湖水功能区水质在线监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与当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管理队伍,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人力保障。加强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切实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执行力。
(二十四)强化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发改、环保、住建、公安、国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和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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