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5日

蚌埠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目标考核办、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委、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评价: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辖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每年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2月20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3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的2月20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3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期末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期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年度考核、期末考核中,若被国家、省考核抽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在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时直接确定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不合格。

第九条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本考核纳入市党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地区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和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根据省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县区(管委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

地区

用水总量

(亿m3)

用水效率

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

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比例(%)

备注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幅度(%)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2015年

2015年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2015年

全市

16.13

44

0.55

67

70

95

35

怀远县

6.6

44

0.55

67

70

95

35

五河县

3.1

44

0.55

67

70

95

35

固镇县

2.9

45

0.56

67

70

95

35

淮上区

1.2

44

0.55

67

70

95

35

含沫河口镇

龙子湖区

0.25

44

0.55

67

70

95

35

蚌山区

0.2

44

0.55

67

70

95

35

禹会区

1.5

44

0.55

67

70

95

35

含马城镇

高新区

0.2

44

0.55

67

70

95

35

经济开发区

0.18

44

0.55

67

70

95

35

备注: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待省下达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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