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城区部分路段交通渠化范围内广告设施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城区部分路段交通渠化范围内广告设施的通告

亳政〔2015〕25号

为改变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现状,给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修缮部分路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部分路段交叉口存在严重影响道路改造的灯箱、高炮、过街龙门架等广告设施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一)药都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药都路西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1个、高炮广告1个、灯箱广告1个;

(二)药都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药都路东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2个、高炮广告2个;

(三)药都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药都路东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1个;

(四)药都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药都路西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高炮广告2个;

(五)芍花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芍花路东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4个;

(六)芍花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芍花路东向进口南侧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3个;

(七)芍花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芍花路西向进口南侧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4个;

(八)芍花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芍花路东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灯箱5个;

(九)芍花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芍花路西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7个;

(十)人民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向进口北侧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6个、龙门架广告1个;

(十一)人民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向进口北侧渠化改造范围内广告牌6个;

(十二)古泉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魏武大道南向进口右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龙门架广告1个;

(十三)古泉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魏武大道北向进口左转车道渠化改造范围内高炮广告1个。

二、通告及拆除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5日为通告期;通告期满后的1个月为自拆期;自拆期满后至2015年5月31日为依法强制拆除期。

三、其他事项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广告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持设施产权证明、广告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广告设施拆除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逾期未协商或拒绝协商的广告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若广告设施产权所有者,无法提供广告设施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材料已经过期,应按照通告要求自行拆除。通告期内未主张权利的违法广告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自拆有困难的广告设施产权所有者,可以向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助拆;自拆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广告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广告设施产权所有者承担。

联系人:李镇彪,联系电话:0558-5110211。

特此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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