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秘〔2014〕93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7月7日

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2014年起,在城市建成区(含老城区、亳芜产业园区、市经济开发区、亳州工业园A区及北部新城)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燃煤小锅炉整治到位。2014年底前,完成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任务;2015年6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任务;2015年后,继续加强锅炉监管,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反弹;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锅炉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开展整治活动。

三、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以及《安徽省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2014〕14号)等文件。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为科学整治提供依据。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市建成区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改电、改集中供热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和工业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三)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建成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加快燃煤锅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四)严格控制燃煤锅炉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建设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并依法拆除。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并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建章立制,严格环境执法,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整治工作反弹。

五、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前)。

成立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印发整治工作方案和通告。按照辖区管理权限,对各自辖区内燃煤小锅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彻底查清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分布使用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按照排查情况确定拆除改造名单,做好区域划分,制订各区域整治时间表、具体改造方式细则及补贴预算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2015年6月)。

1.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方式,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的声势和氛围。

2.申报核查。锅炉业主应主动到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主楼403室)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理位置、锅炉类型、规格、用途、使用时间、燃料种类及用量等(见附件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内容进行登记、资料审核,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申报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3.集中整改。2014年底前,完成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关闭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小锅炉关闭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纳入改造范围且具备改气或改集中供热条件的,燃气公司、热电公司对开户费(建安费)予以全部减免;对建筑红线以内的管网建设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红线以外的由燃气公司、热电公司承担;建筑红线以内的改造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具体费用由物价审计部门核定。

(三)验收阶段。

按照分批改造,分批验收的步骤,2015年1月至3月对生活锅炉进行验收,2015年7月至9月对工业锅炉进行验收。锅炉业主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并通过验收后,需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报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1蒸吨以下(含1蒸吨,含热水炉)每台补助3万元;1蒸吨以上,每增加1蒸吨增加2万元财政补贴。

对逾期未进行锅炉淘汰、改造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财政补贴,并由辖区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巩固阶段。

通过燃煤小锅炉整治,建立燃煤锅炉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亳州市建成区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谯城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管委会是实施本辖区内整治方案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对逾期未改造的锅炉依法予以拆除,环保、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配合强制拆除和维稳工作,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整治工作及对实施改造的燃煤锅炉进行技术指导。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燃气管道支干管网的规划及建设,确保燃气管道建设施工进度。

工商、卫生、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吊销逾期未改造锅炉业主的许可证照。

质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锅炉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违规锅炉不予监检和登记发证。

安监部门负责锅炉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发放锅炉改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物价部门负责对锅炉改造和运行等相关费用进行核定。

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改造范围而拒不改造的锅炉,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工作。

(二)化解矛盾,保障生产。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强力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协调,及时化解各类矛盾,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治之依法,要充分考虑锅炉业主的切身利益,充分保障冬季高峰时段天然气、热电等能源后续供应,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限期完成淘汰、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淘汰或治理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对停产停业整治仍不到位的燃煤锅炉,依法予以关闭。

(四)及时总结,上报信息。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申报表

3.亳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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