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4〕162号
颁布日期:2014-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8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

为贯彻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巢政[2014]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意见》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城市节水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齐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落实。

(二)关于“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农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时,应编制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负责落实。

(四)关于“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的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着重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城市建设、矿山开采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注重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拓宽再生水利用领域。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火力发电等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应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利用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实行分质供水”的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拓宽再生水利用领域;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住建局、林业局、城管局、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推广雨水集蓄利用和示范工程建设;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政策。

(七)关于“鼓励并积极推进节水型企业、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节水载体建设”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经信委、教体局、水务局及相关乡镇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将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局、经信委、统计局、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作物;加强节水农业示范载体建设,重点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粮棉油高产创建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意见,由市农委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完善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水务局、农委等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产业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水务局、农委等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财政支持政策;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等部门负责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技术服务支持政策。

(十一)关于“加大工业特别是高耗水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强力推进节能减排”的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经信委、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推行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施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的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关于“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把水域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的意见,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水域纳污容量核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六)关于“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工作。

(十七)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和应对特殊干旱等风险能力”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住建局负责落实备用水源地建设;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

(十八)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价,建立完善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机制”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水产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切实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新增的用水户、现有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2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1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到市级在线监测系统”和“逐步完善农业灌溉水监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抓好落实。

(二十)关于“统筹规划并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应急机动监测体系”的意见,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编制、装备,加强培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的意见,由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水务局、住建局、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对水资源监测监控等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推进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市水务局会同市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严格水资源执法等工作。

(二十四)关于“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由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负责落实;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内容由市教体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需要增加协作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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