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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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精神,现就我市镇(街)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所,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通过实行镇(街)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内容
镇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下,以镇街为范围,由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对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卫生管理职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综合服务;设立专职部门和人员对村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对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信息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负责采购、配送符合标准的国家基本药物;负责对村卫生所的绩效考核;负责财务结算与发放相关经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在镇卫生院的一体化管理下,承担本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实施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所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人员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统一业务管理
镇卫生院负责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管理。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提高村卫生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规章制度、规范诊疗程序,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村卫生所要使用镇卫生院统一制发的医疗文书表格,做到“八有一上墙”: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村卫生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病人和进行家庭康复指导。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
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不得销售。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由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
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所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统一绩效考核
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由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所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表(试行)和厦门市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试行)执行。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工作量可同时计入所辖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量。
(五)统一信息管理
将村卫生所纳入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所的功能定位完善系统,使村卫生所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统一的电子票据。
(六)法律责任独立
村卫生所所长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所及相关人员承担。
(七)财务核算独立
由镇卫生院统一对村卫生所进行财务分帐管理,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全部返还村卫生所,村卫生所的日常经费自理,所长审批村卫生所的业务收支,村卫生所设兼职出纳定期向镇卫生院核算。村卫生所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所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财务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方案的制订和综合协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村卫生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制定标准等工作;区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镇卫生院要将村卫生所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其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居民真正受益。
(二)加大投入,建立补偿机制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所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对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加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每人份2000元/月,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补助,40%用于工作考核的奖励补助。工作考核每半年实施一次,按核定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与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给予保障。
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每个村卫生所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为村卫生所配备常规诊疗及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等基本设备(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备标准),纳入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镇卫生院资产进行统筹管理。
按原计划继续完成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
(三)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对于无合适接替人员的村卫生所超龄乡村医生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费由区级财政给予保障,镇卫生院负责审核发放。
(四)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实施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要采取积极措施,落实资金投入,切实保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提高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加大、加快对标准化卫生所硬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在2015年前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个区全部村卫生所均成为标准化村卫生所。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镇卫生院作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管理和实施单位,要树立主动为乡村医生服务的理念与意识,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范围。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及时解决镇村卫生一体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乡村医生排忧解难,乡村医生的工资和各项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补助、考核、奖惩和管理办法,定期对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各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规范管理,建立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制度。
乡村医生实行竞争上岗、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建立村卫生所补助专账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凡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纳入当日起不得再购进药品,库存药品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库存的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在2个月内使用完毕。
五、实施时间
2012年4月1日起,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全面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分步分批推进,至2012年年底全部完成。本方案可于试行一年后视情进行完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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