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09〕315号
颁布日期:2009-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的通知

厦府办〔2009〕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三)《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四)《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1)

(五)《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1-2006)

(六)《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

(七)《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23-2007)

(八)《航图》国际民航组织附件4

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及公布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行业标准划设机场总体规划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以下简称“净空图”);

(二)机场管理机构将净空图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机场管理机构将批准的净空图报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等;

(四)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向社会公布;

(五)机场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

(一)不超高的建设项目:指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低于限高的建/构筑物。

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如需技术支持,由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监管局负责按机场净空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超高和高大的建设项目:指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超高建/构筑物;在机场净空外水平面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在机场端净空保护区内超过障碍物A型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的建/构筑物。

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按机场净空区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净空审核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需要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监管局提交以下净空审核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1.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2.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建/构筑物立面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4.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情况表(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见附表)

5.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6.航行研究报告(根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后,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建/构筑物数量多或情况复杂的,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机场内迎宾二路300号(200335)

021-22322246

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外大校场机场(210007)

025-52651530

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济南市遥墙机场内(250107)

0531-82080312

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396号(310006)

0571-85158180

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内(330114)

0791-3960207

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合肥骆岗机场内(230051)

0551-3401880

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85号民航大厦(350004)

0591-83375417

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埭辽路19号3楼(361006)

0592-5708769

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内(266108)

0532-83788713

四、航路附近修建对空射击靶场的审核程序

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意见的函及靶场经纬度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限制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受理地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管处(上海市长宁区虹桥机场内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230

五、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应每周对净空保护区域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发现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对可能超高的障碍物进行测量,及时将其位置、高度等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方式为发布临时航行通告)、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违章建筑主管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监管局(提交方式为正式文件或传真)。

机场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迅速拆除超高部分。

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监管局提交的正式文件或传真资料包括:

1.发现障碍物的情况报告;

2.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情况表;(见附表)

3.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航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采取一定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将研究结果、所采取的运行限制及建议的解决方案函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违章建筑主管部门收到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责令业主立即拆降(或拆除),应在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拆除超高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并加以处理。障碍物超高部分拆除后,函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对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六、其他

(一)机场电磁环境影响审核: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

(二)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时应确保施工塔架不超高,否则建设过程中仍会产生安全隐患。

(三)对高压线的特殊要求: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km,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第20.3.2条)

(四)助航灯光保护要求:

1.进近灯光保护区内,不应有突出于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体,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2.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这种可能性。

(五)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设置,设计方案报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审核,项目建成后报民航监管局验收。

延伸阅读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