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民技能培训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5〕64号
颁布日期:2015-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民技能培训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民技能培训制度》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农民技能培训制度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增强农民创业创新意识和能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注重农民培训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机制,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拓展培训功能,提升培训能力,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开展农民培训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原则及政策

1.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2.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

三、培训对象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自愿参加培训的农村青壮年。原则上培训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1.内容:农民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农民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

2.培训方法:每年在培训开始前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将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报送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并根据培训要求采取自主培训、外聘培训教师、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外出参加培训等多种形式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

五、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培训的学杂费补助,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财政局要会同农林局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

六、教育培训

1.要围绕按照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开设课程。要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写要切合实际,要符合实际,教案编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2.培训单位借助于企业、其它单位的设备或基地进行实习(践)教学的,必须与其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报办公室备案。

3.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要制定学员管理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

4.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农民教育培训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进行。

6.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农民受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培训条件和生活设施;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涉及农药、兽药、农业机械、农机具、设施设备和实验实习仪器等的使用操作加强监管;接受有关部门对培训场地、培训设施、实验实习仪器、操作流程等安全性的检查监督。

7.培训机构应当利用各类网络信息平台,采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信息服务。

8.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合同委托等方式,选择或者委托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教育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补助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承担的任务,制定具体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培训对象、授课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及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应当适应农民的生产生活特点、学习需求、文化程度,分专业、分层次设置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

10.农民自愿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

11.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农民培训时,应当科学、客观地介绍产品功能,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

12.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实名制的农民教育培训台账,记载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时间等信息,要按照培训的专业和班次装订成册。

13.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实行百分制,成绩要记入学员登记表中,考卷要按培训班次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七、跟踪指导

安排教师定期和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并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培训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八、监督检查

培训完成后由市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训机构实施农民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完成培训任务情况以及培训成效。

九、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采取机构总结、市级验收核查、省级抽查的办法进行,以确保培训工作的真实性、档案建立的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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