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9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依法保护林地,强化林地资源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创造良好的林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4〕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守住林地红线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和生态建设的主体。林地红线是最根本、最基础的生态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高压线”。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守住林地红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意识和“生态立市”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针对近期部分县(市、区)在林地征占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林地,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

二、强化管理,落实林地管理工作措施

1、提前介入,确保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各级发改、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2013年各县(市、区)政府批复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和林地“一张图”数据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国家和省上规定不得征用和占用的林地,一律不得征用和占用,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要尽快调整建设地点。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将因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二是严禁向项目建设单位做出“先上车、后买票”的许诺;三是严禁以项目建设协调会、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有可能涉及违法行政的要求;四是严禁弄虚作假,禁止化整为零报批等行为。

2、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在取得发改、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后,要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没有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职责,严禁越权审批。由省林业厅负责“统征”的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审核报批。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永久或临时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后收回林地使用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需要继续临时占用的,要续办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核审批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结合全市“资源林政管理年”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林地清理整顿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建设项目和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业生产秩序稳定。各县(市、区)要尽快开展建设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违法占用林地的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期占地等违法行为。对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必须提供案件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要建立破坏林地资源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行政问责机制,坚决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对国家、省、市已通报的案件,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三、落实责任,加大林地管理的工作合力

1、强化监督,确保林地资源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做好咨询服务,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要快捷高效办事。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扯皮。要加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前期介入和后续监管,从选址、立项、审批到施工建设要进行全过程监管。要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的内容,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开展常态化的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面积进行施工。对少批多用、批东占西、超时用地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社会氛围。

2、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管理,切实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林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对用地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由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异地还(造)林工作,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地应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不得与其他林业生态工程重叠。对建设单位不按作业设计施工,责令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于隐瞒、截留、挪用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资金的,建议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审计结果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3、部门联动,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县(市、区)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主要领导为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依法落实林地资源保护责任。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项目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类项目工程依法建设。对未取得林业部门预审意见或审查未通过的,发改及其它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单位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发放采矿证。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将林地使用作为影响环境评价的一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开展“三同时”环保验收。对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要按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要加强陵园和墓地管理,不得擅自占用各类林地建立陵园和墓地。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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