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

兰政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化我市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职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进程。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政府常务会议前要组织学习与会议审议、决定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应举办两次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和1期法制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质。

(三)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在考察领导干部时,要把考察对象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实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试,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四)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要加大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要完善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进一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决策水平

(五)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价格管理、征地拆迁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都要进行听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建立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要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政府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就论证结果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七)健全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要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要对集体讨论做出的行政决定负总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程监督。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适时建议政府或者部门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决策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九)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杜绝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切实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工作

(十)加强立法调研,进一步增强年度立法计划的指导性和科学性。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起草和修改市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全面收集所需的资料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规章项目,要根据调研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研活动。

(十一)改进政府立法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工作方法。市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起草部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立法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推进政府立法的民主化进程。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或者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查阅、了解和遵守。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部门起草拟报请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前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得印发。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依照《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五)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市政府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实施机构在实施满1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的依据。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县区、乡镇政府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禁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禁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要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市、县区政府要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管制约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街道、社区为基础,以城管执法为主干,市区齐抓共管,部门协调一致,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城市管理机制,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组成的四级城市管理网络体系。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合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针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等内容,制定细化和量化标准,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二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县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据《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评定。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达标。

(二十一)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依据《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市、县区政府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法定职权或者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二)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市、县区政府及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水平。各级财政要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二十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数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严格落实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要由财政纳入预算,用以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要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要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二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

(二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保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11月上旬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县区政府每年11月中下旬要向上级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本地区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体系进行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领导,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十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党委统揽全局、人大监督支持、政府主导、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机制,每年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二)健全法制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健全政府法制机构,配齐配强人员。

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立法文件起草、代管(或直管)行政执法机构等职能的工作部门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强法制工作人员,使人员配置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其它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设置专兼职的法制专干。

(三十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各级领导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信任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做出决策,特别是重要决策,要让法制机构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可能涉及法律事项的其他会议,要有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在处理日常工作中,也要多让法制工作机构参与,努力使政府法制机构成为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十四)加大培养、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干部的能动性。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挂职、交流、培训、进修、在职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法制干部的综合能力,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切实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成效。

(三十五)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投入,大力支持政府法制工作,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逐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必备的交通工具,保证政府法制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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