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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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榆中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黄河兰州段河道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全面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的违法违章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障原则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审批、谁负责”和“河道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集中开展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违法违章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对已经调查排摸清楚、明确是违章建筑和摊点的,要立即着手清理;对现状不清楚的,要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违章建设的,要限期清除,属于合理利用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门重新核发手续。
二、清障步骤
(一)告知登记。在对违法建设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调查摸底表附后),在12月28日前,由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所有商砼场、采砂洗砂点、停车场、驾校、练车场、填河造地占用河道、倾倒垃圾占用河道等违建的业主发出通告,限期到市黄河河道管理站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无手续。
(二)审核定性。12月30日前,对前来申报登记手续的所有违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组成审核组,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个审核其合法合规性、有效期、对黄河河道行洪的影响和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进行分类定性。
(三)按责清理。
1.对申报的手续审核为基本合法合规、符合防洪要求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规范,达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范和防洪要求后,由市黄河河道管理站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整改规范时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5日。
2.对申报的手续审核为不完全合法合规、影响河道正常行洪,而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发出自行清除、恢复原貌的通知,责令其限期清理、恢复受影响河道的正常行洪。自行清理时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30日。
3.对既无任何手续又影响阻碍河道正常行洪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水务局发出自行清除、恢复原貌的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行清理、恢复受阻碍河道的正常行洪。自行清理时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30日。
4.对不按市防汛指挥部、市水务局下发的责令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除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依法限期强行清理,清理时限为2014年1月30日至2月25日。
三、职责划分
(一)审批单位。市交通局审批的采砂点等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限期清理;市城管执法局审批的停车场、茶摊,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限期清理。
(二)辖区政府。临河乡村、社区的村民、居民将河岸地出租作为商砼生产点、洗砂点、修建房屋、停车场、驾校、茶摊和村民、居民自己建房、摆摊设点、擅自填河造地、挤占河道、倾倒垃圾影响河道正常行洪的,按属地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限期清理。
(三)执法单位。对擅自占用河滩地违规无证搞经营项目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市黄河河道管理站水政监察大队负责限期清理;对违规占用河滩地搞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时限要求。市委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对清障清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清理工作要在2014年2月25日前全部完成,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2014年2月26日开始,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市防汛抗旱办、市水政监察支队、市黄河河道管理站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达标的,由市监察局依据《兰州市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上述相关单位予以问责。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清障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督导清理专项行动。
组长:胥波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颜烨鲁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陶明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魏孔仁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李文生市交通局局长
宁辉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
陆杰仁市水务局副局长、市防汛办主任
张永财城关区政府区长
魏晋文七里河区政府区长
钱承文西固区政府区长
雒泽民安宁区政府区长
王林榆中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魏孔仁任办公室主任,陆杰仁任副主任,主要负责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章清理的具体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为实现黄河兰州段河道的依法有序管理与保护,要以这次清理行动为契机,尽快建立加强黄河兰州段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突出河道立法,加强依法管理。为进一步规范黄河河道管理,使河道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市法制办在市政府已颁布《关于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通告》的基础上,加快《兰州市河洪道管理办法》的立法进度,将该《办法》列入2014年市级立法计划,报请省、市人大尽快审议颁布全市河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解决法规依据不健全的问题。切实用法律法规管理黄河、治理黄河,逐步实现黄河河道管理的法制化。
(二)强化河道主管机关管理职能。市交通部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对航道进行养护疏浚、清淤清障、建设码头时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在事先征得市河道管理、市防汛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编制沿河城镇建设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防汛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市国土局配合,尽快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进行划界,进一步明确河道堤防管理、保护范围。
(四)市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大与省水利厅和国家水利部的衔接争取力度,力争黄河兰州段河堤治理工程2014年启动建设,尽快建成黄河兰州段全线河道保护堤防。
(五)建立黄河河道养护保洁机制。在市黄河河道管理站设立黄河河道垃圾清运保洁队,负责河道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六)为有效制止和严厉打击黄河河道内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由市编办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增加黄河水上派出所有关职能,赋予黄河河道违法行为查处职权,确保不出现新的违法现象。
附:1.黄河兰州城区段违建侵占河道调查情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0日
黄河兰州城区段违建侵占河道调查情况
根据《舆情参阅》第236期反映的问题,市水务局组织力量对黄河兰州城区段河滩上存在的一些侵占河道而修建的采砂厂、商砼厂、停车场、驾校以及河道内乱倒垃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重点查看了天奇物流园、秀川、金雁大桥、兰什公路、莱茵小镇、西固兰高集团段、银滩大桥桥南、范家湾、兰渝铁路跨河大桥等区域,调查情况如下:
一、侵占河道经营的洗砂点9处
1.城关区北面滩宏利沙场
2.城关区北面滩小二楼沙场
3.城关区北面滩华钦沙场
4.城关区北面滩明达沙场
5.城关区北面滩草地公园旁何久大沙场
6.城关区北面滩草地公园旁雁北沙场
7.高滩高速桥下秦伟沙场
8.雁儿湾(航道养护三队)兰雁沙场
9.城关区天水路高速跨河大桥北端桥下枣树沟口沙场
二、侵占河道经营的商砼厂6处
1.城关区盐什公路口凯瑞商砼厂
2.榆中县桑园子中联商砼
3.榆中县桑园子禹美商砼
4.榆中县桑园子华陇商砼
5.榆中县桑园子伊真商砼
6.七里河区秀川段市政商砼
三、侵占河道经营的停车场5处
1.七里河区天奇物流对面河道内元鑫停车场
2.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猎豹汽车销售对面河道内(马滩社区)驰辰汽车销售停车场
3.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猎豹汽车销售对面河道内(马滩社区)交警队暂扣车辆停车场
4.七里河区糖酒市场对面河道内郑家庄社区黄河码头停车场
5.城关区高滩村河道内永安停车场
四、侵占河道经营的驾校5处
1.七里河区银滩大桥右岸东侧河道内鑫盾驾校
2.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猎豹汽车销售对面河道内(马滩社区)晨运驾校
3.城关区高滩村河道内金盾驾校
4.城关区南滨河路新港城河道内金世纪驾校
5.城关区高滩村河道内宏光驾校
五、河道内乱倒垃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地方
1.西固钟家河段
2.城关区青白石下半段
3.城关区雁北段
六、挤占河道、倾倒垃圾、违章建设
1.市执法局在城关区金雁大桥北端东侧河道滩地修建房屋(用于物品堆放)
2.城关青白石咸水沟段、青石湾段村民在河道内倾倒垃圾、侵占河道、违章建设修建房屋
3.西固区钟家河段村民在河道旁倾倒垃圾、挤占河道、违章建设
七、初步调查结果
1.侵占河道经营的9家洗砂点有8家属无证经营,由村委会将河道滩地租赁给个人经营。1家属海事局用于航道疏浚。
2.侵占河道经营的6处商砼厂有2处有工商批准的营业执照,4处是由村委会将土地租赁给企业经营。
3.侵占河道经营的5处停车场有3处属无证经营,是由该处村委会、街道将河道滩地租赁给个人经营。1处(元鑫停车场)由兰州市执法局批准的,1处(驰辰汽车销售停车场)持有七里河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
4.侵占河道经营的5处驾校是由该处村委会、街道将河道滩地租赁给个人经营。
5.河道内乱倒垃圾主要是由于西固钟家河段、城关区青白石下半段、城关区雁北段未修建河堤,加之管理不到位造成。
6.由于城关青白石咸水沟段、青石湾段、西固区钟家河段未修建河堤,沿河村民、单位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蚕食河道后建设房屋,无任何手续,均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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