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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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全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现将《兰州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兰州市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轮持证执法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1月中旬开始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培训内容
依法行政基础知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许可基础知识、行政处罚基础知识、行政复议基础知识、执法监督基础知识、国家赔偿基础知识等相关综合法律知识。同时省政府法制办编写了《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并已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兰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题库》,供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在培训学习和考试时参考使用。
二、培训对象
凡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中有权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需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在编人员和各级政府领导及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上(1963年1月1日前出生)从事执法工作满10年且具有第三轮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只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可参加培训,但不予办理执法证件。
三、培训方式
第四轮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采取法制机构统一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市政府部门的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安排。各县区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区法制机构按照省、市政府的《通知》精神自行安排,但培训方案、授课内容及授课教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定,教材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培训大纲。
四、时间地点
培训从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开始,2013年12月初结束,每期两天半。每期同时开两个班。地点分别在市委党校学术报告厅、甘肃省广播电视大学22楼多媒体会议厅(具体安排见附表)。每周一上午8:30及每周三下午2:30为开班时间,开班时参训人员由各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带队提前30分钟统一报到。
五、法律考试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在网上进行,采取闭卷电脑答题的形式,成绩自动生成,考试场地应当具备网上考试的条件,参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监考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相关人员担任。此次培训考试必须严格纪律,做到不简化程序、不走过场,如发现顶考替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六、培训费用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01号)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需交培训费300元、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需交培训费420元(包括场租费、资料费、老师授课费等)。培训费用各单位按参训人数统一交至市政府法制办财务室(市政府大楼610室)。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培训工作作为落实2013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要求组织推进,确保按期高效完成培训任务。
(二)统筹安排。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参训人员,督促大家认真学习,确保人员、时间、效果全面落实。
(三)精心组织。各参训单位在每期培训时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工作班主任的联系,全面负责本单位参训人员的报名、签到、出勤等联络工作。
(四)严肃纪律。所有参训人员要认真遵守培训考试纪律,确保每一位参训人员通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暂不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参加下一次轮训,但费用自行承担。
联系人:朱子俊董爱国
联系电话:0931-877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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