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潮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9〕32号
颁布日期:2009-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潮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潮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潮州市环保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2009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16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集中整治钢铁、水泥、涉砷行业和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配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重大举措,做好环保监督检查和后督察工作,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违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2008年专项行动成果。

1、摸清2006年以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

2、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对2008年畜禽养殖场专项清查处理情况进行后督察,并于今年11月10日前完成督促整改阶段的任务。

3、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集中整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两县县城和桥东污水处理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成;市第一污水处理厂2万吨扩建工程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生产。对存在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要求、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

2、全面整顿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存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运行、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等问题的垃圾填埋场,要进行重点整治。

3、全面开展火电厂治污检查。加大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钢铁水泥及涉砷行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落实《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要求,加快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备及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认真落实《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要求,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生产能力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要严肃查处。

4、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砷污染事件发生。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县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要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责任不落实,效果较差的,一律挂牌督办。

2、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湖(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要加大对韩江潮州段、黄冈河、汤溪水库等重要江河湖库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清理禁养区特别是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水库污染隐患的排查,建立以防治水库富营养化为重点的风险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纪依法追究违纪、违规行政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建设、规划、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不得予以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严格监管,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违法现象严重、超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的区域、流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两高一资”的行业企业,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先建设后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大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拓宽舆论监督渠道,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各地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对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地要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开展后督察和污染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钢铁、水泥、涉砷行业及“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以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在6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2009年11月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

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曾澄楠副市长

副组长:蔡述武(市政府)、罗文甲(市环保局)

成员:张小辉(市发改局)、曾裕群(市经贸局)、蓝丽君(市监察局)、陈明(市卫生局)、陆娜佳(市司法局)、刘松青(市国资委)、姚维源(市环保局)、许江山(市环保局)、吴纯(市安监局)、刘炳根(市工商局)、赖奕民(市质监局)、蔡明(市供电局)、林李齐(市市政园林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姚维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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