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环保厅《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环通〔2011〕19号)文件精神,给我市广大居民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组织领导

为统一协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安顺市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罗建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荣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申亚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徐德祥(市发改委主任)

陈新芽(市教育局局长)

童景岩(市科技局局长)

毛连辉(市工信委主任)

叶柯(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骊龙(市财政局局长)

官松涛(市住建局局长)

方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邹正明(市文化局局长)

张波(市卫生局局长)

杜林林(市工商局局长)

刘芝伦(市环保局副局长)

袁余文(市规划局副局长)

胡强(西秀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董旭阳(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贵(成都铁路局安顺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芝伦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张鑫、邱烈。办公室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收集资料和总结上报工作。

五、工作时间及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条件。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改善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依照《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并贯彻实施。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二)对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源进行排查。

1、2011年4月22日至7月5日,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分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地面交通、建筑施工场、社会生活环境进行排查,确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形成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名单。并将开展排查重点噪声源情况和重点噪声污染企业(单位)名单一并于2011年7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1)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工作由市、县、区环保局(分局)、住建局、文化局、工商局共同完成。

(2)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对地面交通、社会生活重点噪声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工作。

(3)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施工企业重点噪声污染源的排查和名单确定工作。

(4)城区铁路重点噪声防治路段由成都铁路局安顺站确定。

2、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11月25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成都铁路局安顺站,各县、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按照确定的重点噪声源名单开展两次噪声污染重点企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3、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市人民政府划拨经费,由市环保局牵头,西秀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教育、卫生等明确相关人员组成安顺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小组,安顺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小组负责按照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划定安顺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工作。有条件的县可自行组织划定县城区噪声功能区。

4、加强宣传、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各地特别是两城区要以“6?5”世界环境日等宣传为契机,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危害性。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5、2011年11月28日前,各县、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1年11月30日上报省环保厅。

六、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贯彻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依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或搬迁。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011年主要工作:

1、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排查并确定工业噪声污染重点单位。

2、牵头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安顺市噪声环境功能区。

3、依据《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的章节,并贯彻实施。

4、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住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加快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逐步取消市区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2011年主要工作:排查建筑噪声重点污染源单位,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2011年主要工作:

1、排查道路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重点污染源单位。

2、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查处力度,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确保敏感路段噪声达标。

文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1年主要工作:排查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重点噪声污染单位,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环保、发改、公安、住建、科技、工信、财政、交通、铁道、工商、规划、教育、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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