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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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顺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精神,结合安顺实际,制定如下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一、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消防部队业务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市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县(区)级消防部队所需业务经费由县(区)级财政保障。
(二)收支分核,预算保障。各级消防部队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突出重点,确保需求。各级消防部队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的专项支出切实予以保障。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二、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内容及标准
消防业务费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消防业务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油料费、灭火药剂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装备维修费、修缮费、医疗费、办案费、训练费、宣传费、科研费、外事活动费和其它业务费等。市、县(区)财政要将消防部队业务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干部和战士每人每年业务费保障标准可参照省内其他地区和自身实际制定。灭火器材物资、装备损耗、补给经费保障应保证必需的支出。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装备、设备购置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的专项支出。包括消防专用车辆(设备)购置费、装备器材购置费、大型修缮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直接开支的经费。
(三)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社会化保障外聘人员的经费开支、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依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公通【2006】230号文件)执行。
三、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执行要求
(一)保障标准从2011年开始执行,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任务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的合理增长。
(二)各级财政要根据《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落实本级专项配套资金,保证装备、车辆等建设的经费保障。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各级消防部队要切实加强财务归口管理,做到财力集中,财权统一。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设施、装备,减少各种消耗支出,降低工作成本,确保重点支出。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管好、用好经费,做好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经费物资的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报市财政局和市消防支队备案。
附件: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项目及开支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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