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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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1—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1—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阳市2011—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年初以来,我市降雨量偏小,与多年平均值相比偏少5—6成,旱情严重。受此影响,部分城镇和农村出现人畜饮水困难,农作物受灾严重。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现根据救灾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救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灾区困难群众的口粮、穿衣等基本生活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2.坚持分级负责、地方为主的原则,实行救灾救济资金分级负担,救灾款物“公开、公平、公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2011至2012年冬令春荒期间灾民救助工作的领导,有关区、市、县应立即成立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农业、监察、水利、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统计、粮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四、资金匹配
经全市冬春期间救助情况摸底调查并报省民政厅测算、核定,我市共有173920人需要救助,按照分类救助和每人每天1市斤口粮、每市斤口粮2.5元的标准,共需粮食8350吨,折合资金4175万元。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中央和省承担85%,资金额为3549万元;其余15%,资金额为626万元,由市、区(市、县)两级按照市级5%和区(市、县)级10%的比例进行分担,市级财政共承担208.2万元,即承担花溪区20.5万元、乌当区20万元、白云区3.3万元、小河区0.6万元、清镇市46万元、修文县26.6万元、息烽县47.3万元、开阳县41.6万元、金阳新区2.3万元;区(市、县)级财政共承担417.8万元,即花溪区41.5万元、乌当区40万元、白云区6.7万元、小河区1.4万元、清镇市92万元、修文县53.4万元、开阳县83.4万元、息烽县94.7万元、金阳新区4.7万元。
五、时间要求
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实际缺粮情况及时给予救助。对需要救助6个月的人口,务必于12月底前,将当月的口粮发到户,以后按月发放。
六、做好应对新灾害发生的准备
据国家有关部门预测,今年冬季西南地区可能出现较强的阶段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安排,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灾后24小时内救灾人员、物资和资金到位,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水喝、有临时住所;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七、监督检查
由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农委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市、县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顿。
八、责任追究
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平均分配,杜绝优亲厚友和挤占挪用等现象。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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