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12月13日
贵阳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
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工作要求及安排,为确保我市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全市人民安全和谐欢度春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监管、区域包保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2014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各环节平稳运行,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治安支队主要负责人及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教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供销社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协调。
四、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安监部门:要重点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三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并对烟花爆竹相关工作进行总协调。
公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置。抓好烟花爆竹燃放、运输、销毁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质监部门:要及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防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工商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应急车辆的准备工作,确保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的路线和时段,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运到各个零售点。
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消防救援准备工作,特别是在除夕和元宵节这两个重要时段,要在人员密集区和重点场所安排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卫生部门:要组织各医疗机构配足应急救援医疗物资,组建医疗救护小组,做好应急救护准备工作。
城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在春节期间,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宣传力度。限放期间每天进行安全燃放知识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五、工作任务
(一)严格零售网点许可
各区(市、县)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和《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查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零售点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之前在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违规采购、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行为等),一律不得再审批发证。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在春节期间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印发和张贴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燃放知识,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燃放意识。同时要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加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经营风险意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重点要对非法采购、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无防伪标识、无证经营、一证多点、异地经营、占道经营和无证上岗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对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产品进行处理。对违规采购、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一律从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给该零售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春节期间要加强对进入我市小货车、面包车等车辆的排查力度,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
(四)加强经营企业监管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按照省安监局公布的供货企业名单和《关于调整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告》(2013年)进行采购、销售烟花爆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规定与生产、零售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信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制度,做好配送服务和限放结束后零售点剩余产品的回收工作。各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认真核查产品包装上的专用防伪标识,严禁采购、储存、销售无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产品。各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相关证照、储存条件、消防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凡不具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安全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这三天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安全监管。要在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油库、加油(气)站、煤气储柜、液化气经营点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场所悬挂安全警示标牌、标语,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确保春节限放期间各重点时段、地段、场所的安全。
(六)加强燃放安全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市民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规定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林区、人防设施、输变电设施、居民楼道、屋顶、阳台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指挥部,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2014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各环节平稳运行,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值守,畅通信息
限放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编排值班表,落实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切实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岗、脱岗,要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上报信息。
(三)认真总结,提出措施
限放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对2014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挖掘典型,突出亮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及时整改,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2014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值班表及值班电话等资料上报市烟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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