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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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府发〔2012〕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州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有利于革旧俗、树新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与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文明发展,为我州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有利于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减轻群众负担。近年来,我州殡葬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在凯里、麻江、施秉建成了殡仪馆,实现了集中治丧。特别是凯里实行集中治丧、推行遗体火化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由于我州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群众受传统的丧葬习俗的影响,殡葬改革步伐缓慢。主要原因是: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殡葬基础设施匮乏,殡葬服务水平低,殡葬救助政策缺乏,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等。因此,群众治丧存在占道停尸,乱埋乱葬,沿主要街道送葬、阻塞交通等现象,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州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和文明城市的创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推进殡葬改革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美好黔东南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以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对已建成的殡葬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使其合理配置并保证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当地群众的丧葬需求,实现县县建有殡仪馆,做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优质、环境优美”。
(二)全面实现集中治丧。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集中治丧作为殡葬改革的突破口,到2013年,每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成1个殡仪馆,必须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有条件的乡镇特别是主要旅游线路上的乡镇要建成集中治丧场所,实现治丧和悼念活动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规范殡葬服务,加强殡葬行风建设,为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提供治丧服务。
(三)坚持推行集中安葬。推行集中安葬,要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设。按照《贵州省2011-2020年公墓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定公墓建设点,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到2013年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成一个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安放(葬)设施,凯里市可建设2-3个经营性公墓(含已建),其余每个县可建设1个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村为单位建设,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1-2个公墓,人口少或选址有困难的村可以多村联建,力争到2015年,各县市60%的行政村有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安放(葬)设施,创建一个全省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点。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其他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置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深埋不留坟头的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节地葬法。
(四)坚持推行遗体火化。各地要把推行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加以推进,到2015年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部划定为火化区,并结合各县实际逐步扩大火化区。各县(市)只建一个火葬场,能与附近县(市)所建火葬场合用的,不再另建。凡火化区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关于《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规定的少数民族可实行土葬习俗,其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的乡村,要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制定推行火葬时限,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对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规划公墓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不使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行生态环保殡葬,推广深埋不留坟头或树葬等遗体安葬方式。严禁在城市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及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铁路、清水江、舞阳河及水库沿岸可视范围内安葬和建坟立碑。对上述可视范围内的既有坟墓,要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到2015年基本实现“无坟头”,绿化遮挡率达80%以上。
(五)倡导丧葬新风,培育殡葬文化。各县(市)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引导群众采用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壁葬、树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和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给予奖励。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树葬、草坪葬墓区,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增加陵园文化艺术内涵。每年的清明节期间,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积极倡导鲜花祭扫、居家祭扫、社区公祭、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坚决制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办丧扰民、沿街游丧、抛撒冥纸和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内随意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杜绝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等行为。
(六)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各地殡葬改革工作要按照“政事公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殡葬管理,到2013年全州各县(市)全部建立县级殡葬管理所,按照不低于10人的编制落实人员、并组建殡葬执法大队,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确保正常开展殡葬管理及执法工作。要通过发挥殡葬管理机构职能的作用,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加强公墓管理,依法规范殡葬行为,使殡葬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殡葬改革推进。
(七)推行基本殡葬惠民政策。一是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二是推行困难群众遗体运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免费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经营性公墓在规划建设中,要为困难群众建设以树葬、草坪葬和卧碑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价格低廉的墓穴、墓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针对节地葬法给予奖励支持或减免遗体接运、存放、火化费用等激励措施。三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2015年前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四是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推行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听证制度和殡葬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做到群众明白消费和自主选择消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全州上下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州、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完成殡葬改革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奖惩。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殡葬改革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殡葬改革必要的工作力量,确保殡葬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各县(市)要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任务,重点解决殡葬改革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并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滥埋乱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项目、资金安排。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创造条件。物价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加强公墓用地评估,依法查处因违规埋葬占用土地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查处毁林造墓和乱建坟墓行为,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环境监督,依法查处公墓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和卫生院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公安部门要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章占道和乱停乱放的丧葬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幂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监察,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中的不作为行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地要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商业投资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含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快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证殡葬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日时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努力形成殡葬改革共识,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氛围。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向城乡居民做好经常性殡葬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观念,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确保我州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强化考核和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对各县(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督查范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年度殡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推动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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