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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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所列各款,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调整,自行废止。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为我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意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51号)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09〕22号)及“六州战略”的发展思路,进一步支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用地规划布局
当前正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关键时期,各县市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切实按照全州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战略部署,将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用地的位置、区块、面积、地类落实到规划图上,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的用地,对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要留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做好旅游、工业、交通、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合理安排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用地。
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用地
各县市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好国家、省重点项目和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实力雄厚的国内外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来黔东南投资新建大型旅游和工业项目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投资大、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工业项目,以及参与性和娱乐性强的旅游项目,可列入全州重点旅游、工业建设项目进行调度并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为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用地做好保障服务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尽早落地。对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要简化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缩短建设用地报件运转周期和时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先报批用地。对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从以下方面保障用地:
(一)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项目单位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旅游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依法确定给开发企业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其审批权限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使用土地不足60亩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使用土地60亩以上不足150亩的,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使用土地15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充分利用临时用地审批政策。对项目单位不在地面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三)充分利用先行用地政策。对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旅游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先行使用土地。
(四)充分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政策。项目单位需要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土地不足15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备案;使用土地15亩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充分利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强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将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周转指标,扎实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整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我州农村居民点得到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非公有制经济产业的协调统筹发展。
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相结合的城乡统筹政策,并充分利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契机,搞好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用地结构的整体优化。
(六)充分利用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及流转政策。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联营入股的方式共同兴办农业产业化旅游或工业发展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农业产业化旅游或工业项目开发建设的,可以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要进行征收,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除凯里市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外,其余的可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可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利用集体山林、园林、水域等兴办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在依法、自愿、有偿且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农用地现状的情况下,允许项目单位通过与农民集体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集体土地流转形式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充分利用土地出让金支持涉农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收益金)支持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的力度,可以将部分土地出让(租赁)收入用于支持项目单位在涉及农业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方面的支出。
四、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用地供应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开发使用土地,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对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可以城镇批次的方式申报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单独选址项目的方式申报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可以县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的方式申报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可以平等地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同等机会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对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为降低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一次性投入成本,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满足土地取得成本(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前提下,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或分期缴纳,土地租赁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用地跟踪服务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单位依法提交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能快则快尽量快”的原则依法办理好相关用地手续。同时,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协调和后期服务工作,跟踪解决项目用地中的有关问题,督促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及产业发展更好地提供用地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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