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州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州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的通知

黔南府办函〔2014〕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州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国家强制性、约束性指标,纳入了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项目审批落地密切相关。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省将采取约谈、限批、问责的方式实施处罚。我州在2013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中,仅完成了二氧化硫和氨氮两项指标,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未完成,且“十二五”目标完成情况总体靠后,被省约谈,全州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为此,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我州要完成“十二五”COD和氨氮减排指标,关键要加快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因此,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要求,已经开工建设,2014年要求完成的9个国家和省重点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按国家、省、州规定的工期按期完工,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2016年和2017年全州20个重点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4个产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及12县(市)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必须提前到2014年底前启动建设,2015年6月30日和2015年10月30日前建成投入运行(具体项目见附件1)。同时,都匀、福泉、贵定、平塘、长顺、龙里、荔波、三都8县(市)2014年县城污水处理厂涉及的管网提升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厂水量和浓度必须提高到一定水平,充分发挥原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能(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

全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成本核算、处理效果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环保局、州监察局、州督查局挂牌监管,限期整治;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全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管,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未经处理排放要从重处罚。建立污染减排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运行实绩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全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州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

今年,我州提前实施的项目为州级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是减排考核“三条红线”之一,若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未按期完成,各县(市、区)的减排工作考核将被“一票否决”,州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34号政府令和《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等的规定,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所在区域进行项目“限批”。

附件:1.黔南州2014年和2015年污水处理项目任务表

2.县城污水处理厂管网改造提升项目要求表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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