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府发〔2011〕10号
颁布日期:2011-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意见

州府发〔2011〕10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建立我州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随着我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特别是从2007年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解决,但是,由于我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业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地少、部分地方土地贫瘠,部分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老弱病残和缺少耕地的农户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州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随着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提高以及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基本口粮问题逐步解决后,再取消粮食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三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四是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六是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三、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1.救助范围。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以内。

2.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人均年自产粮食低于165公斤;②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市)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③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市)农村低保户平均水平。耕地、收入等其它指标由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同等条件下,有重病重残人员的、缺乏或丧失劳动力的、家庭非正常支出(患病、非义务教育支出等)过大的、土地征收后无法通过自产粮食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粮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1.救助粮发放标准。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105公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45公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105-135公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30公斤;对年人均自产粮食在135-165公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15公斤。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每人每年45公斤标准发放救助粮。

2.救助粮发放方式。农村低保对象季节性缺粮主要出现在每年夏接秋时段(7、8、9三个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救助粮原则上在每年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月集中组织发放。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不能自行领取粮食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或村组干部负责送粮上门。

3.救助粮的品种和筹集。救助粮品种原则上以大米为主,各地可根据当地主产粮品种和群众粮食消费习惯作适当调整。救助粮筹集由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

四、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申请粮食救助,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土地和劳动力情况、缺粮情况和收支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参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经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确认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每年10月至11月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进行粮食救助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

五、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由省、州、县(市、顶效开发区)三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承担所需资金的80%,州级承担所需资金的2%,县级承担所需资金的18%。省、州两级按测算比例给予资金救助,其余所需缺粮资金由县级自行承担。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除省级财政对县级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外,务必安排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州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州级工作经费。

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粮食救助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州、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按比例及时划拨本级承担的粮食救助资金。各地要加强粮食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动,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救助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救助工作负总责,确保粮食救助制度规范运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粮食救助工作具体责任,负责粮食救助对象的审核管理和救助粮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抓好粮食救助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救助粮的质量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救助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救助粮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粮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民政部门要同时将这项工作列入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对以权谋私、扰乱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的,要按规定从重处理,该撤职的要撤职,坚决严厉惩处;对因工作不力,给整个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时间,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约谈,确保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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