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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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旅游产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有关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三亚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为三亚市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三亚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是三亚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三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参加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是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协调科承担。
第七条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旅游局、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提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性文件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需要的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五)参与、配合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标准项目的编制修订工作和标准的审查;
(六)指导旅游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三亚市旅游行业中统一技术要求的,应申请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海南省地方标准,而又急需在三亚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四)旅游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鼓励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执行。
第九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应以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结合三亚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在立项前,申请立项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立项。
第四章旅游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一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三亚旅游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各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标准的起草修订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标准的制定、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核;
(四)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五)三亚市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审核,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旅游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三亚市旅游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三亚市旅游业地方规范、企业标准的制定、编号、发布、备案,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旅游全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海南省地方标准,并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应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所生产、销售的旅游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
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旅游业相关标准、未通过复核的,由有认定资质的单位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旅游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本领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包括安全、卫生、服务、管理等内容的旅游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三条旅游业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于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可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所需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对于优秀的企业标准,特别是经审核推广为地方以上标准的企业标准,三亚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及政策扶持,并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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