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0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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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9〕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分配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2009〕33号)精神,为确保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分配给渔民和渔业企业,结合我市渔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文件规定,本着有利于渔业生产发展、有利于渔船安全监管、有利于渔区社会稳定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工作,促进我市渔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二)部门各司其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渔船的审批、油补资金的发放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及市渔业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市渔政渔监管理处作为渔船监督机构,负责申报渔船的审核。
三、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贴对象及要求。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捕捞渔船。
2、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按权限检验合格,符合适航规定,且2009年度审核合格,同时按《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足安全救生和通信设备,按月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后,方可给予渔业柴油补贴。
3、按要求参加海南省渔业保险共保体,购买船东雇主责任险和船体全损保险。
4、经调查核实,已停产一年以上的渔船不得享受国家的渔业财政补贴。
四、业主认定
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领取对象为持有效证件的渔业船舶经营者与业主。当渔船的经营者与业主为同一人时,补贴资金发给经营者(业主);当渔船的经营者与业主不是同一人时,补贴资金发给经营者。
渔船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一)业主出具的渔业船舶有效证件齐全,并且证上所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业主身份证相符;(二)经营者以船舶所有人与经营者共同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为依据;(三)渔船在我市登记注册;(四)经张榜公布后,群众没有提出质疑、异议及相关的证据。
五、补贴标准
省分配我市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资金1208.37万元。结合我市“三证齐全”渔船和纳入管理渔船实际,我市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补贴标准分为四类:
(一)拖网、围网作业渔船,180元/千瓦;
(二)刺网、钓业作业渔船,127元/千瓦;
(三)张网、其他作业渔船(含养殖用船)70元/千瓦;
(四)纳入管理渔船补贴标准不分作业类型,统一按“三证齐全”渔船中拖网、围网作业类型补贴标准的30%计算,54元/千瓦。
六、计算依据
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计算:
(一)“三证齐全”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主机功率数为依据;
(二)纳入管理渔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数为依据,其中主机功率为44.1千瓦以下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补贴资金;主机功率超过44.1千瓦(含44.1)的统一按44.1千瓦计算补贴资金。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三亚市渔业财政补贴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岳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章华忠(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李恩祥(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张振更(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薛运秋(市纪检三组组长)
黄良志(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华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林菲(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李丹青(市渔政渔监管理处主任)
吉训谐(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渔政渔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李丹青兼任,具体负责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各项工作的实施。
八、实施步骤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享受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由业主(或经营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呈交渔船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核对。
(二)资格审查。对渔船有效证件审核确认后,登记造册和进行补贴金额测算。
(三)公示补贴金额。对符合享受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九、补贴方式
经公示后无质疑和异议的,按补贴标准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一次性全额发给补贴对象,属单位企业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银行储蓄存折兑现。不得通过现金发放补贴,不得在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税费。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两公示”(补贴方案公示、补贴名单公示)和“三公开”(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过程公开、补贴对象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地点为业主(经营者)所在居委会、企业。欢迎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质疑和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进行第二榜或第三榜公示。
咨询举报电话:市海洋与渔业局:88273741
市渔政渔监管理处:88273460
(二)对渔民群众的举报和质疑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对因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影响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船舶证件的管理,对伪造和非法改动船舶证件,骗取燃油补贴或超范围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享受燃油补贴的政策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柴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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