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便于行政相对人识别和接受监督,保证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顺利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省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配发制式服装。

第四条制式服装包括服装和标志。

服装包括冬秋服、春夏服、防寒服、帽子。

标志包括帽徽、胸牌、肩章、纽扣、领带。

第五条制式服装按照以下标准配发:

(一)冬秋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2条。

(二)春夏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2条。

(三)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3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每人1顶白色帽子,深蓝色帽罩1个,帽罩每2年换发1个,帽子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帽寒、温区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

(九)标志

帽徽:每人1个。

胸牌:每人2个。

肩章:硬、软、套式肩章各1套。

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式服装标准、编号分配。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费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解决。

第二章着装风纪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

(一)行政执法时;

(二)日常监督检查时;

(三)重大统一活动时;

(四)其他。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着装:

(一)日常工作时;

(二)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时,如召开或参加重要会议、举办或参加大型公务活动等;

(三)其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宜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非因执法需要进入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辞职、调离;

(二)被辞退、开除公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四)退休的;

(五)其他。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得佩戴、系挂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缀钉、佩戴肩章、胸牌、帽徽等标志佩戴齐全,系扎制式皮带。

(三)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女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除公务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带有色眼镜。

(五)除因公务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其标志,除因公务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三章着装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制式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管理等着装的监督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装备机构负责制式服装定点生产企业的招标和考核。

第十六条服装样式和更换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人员执行监督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将具体处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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