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提高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经清理符合此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法制办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收回。
二、清理时间
2014年6月19日至7月15日
三、清理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照行政执法依据和本部门“三定”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二)目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数量;
(三)实际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名单,其中行政、事业编制各多少人,事业编制中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筹自支各多少人;
(四)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不在岗、年检不合格等持证人员数量及名单。
四、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采取部门自查、法制机构审核,分级负责、省法制办统一校准的方式进行。
(一)清理证件(6月19日到7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清理结果于7月1日前报市法制办。
上报清理信息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公布结果
经省法制办审核确认的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单位、职务、执法证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河北法治网上统一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政府公开本辖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对未经省法制办统一公示而上岗执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法制办、市法制办及当地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清理工作比照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要求,一并进行。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经清理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持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办监督科沟通。(联系人及电话:王健0317-2160811)
证件清理表格下载:[email protected],密码87801400。
附件:
1、各设区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3、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表
4、吊(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统计表
5、吊(注)销行政监督检查证件人员信息统计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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