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范围

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范围为2014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持有的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垂直管理部门所持行政执法证件。新调整新录入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新办执法证件此次一并办理。

二、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内容

此次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相结合,凡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年检备案和新办。全市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两部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掌握的各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

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的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已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年检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本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垂直管理部门所持执法证件的备案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再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新调整新录入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此次一并报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按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时间和步骤

(一)报名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持证人员统计表》,《新办执法证件申报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统计表》(附件1、2、4)纸质版盖章各两份及Excel格式电子版、行政执法人员一寸免冠红底照片一张。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对本辖区新增执法人员申办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以下资料:《新办执法证件申报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统计表》(附件1、4)纸质文本一份和电子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不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一律不得申办执法证件。未参加或未通过本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所持证件不予年检备案或新办。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填写《吊(注)销证件人员名单》(附件3),并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交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上交省政府法制办予以注销。

报名工作于7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表格的电子版发至市政府法制办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培训考试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考试采取分期集中培训,计算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使用全省统一题库。根据各单位人员情况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考试,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全市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教材的方式进行。培训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考试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

(三)证件年检备案和信息采集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培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所持证件予以年检备案,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执法证件收齐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年检。未通过执法证件年检备案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执法证件予以收缴。

新调整新录入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各单位于培训结束后10日内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执法证件号,填写《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信息采集汇总表》、《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信息采集表》,《河北省申领执法证人员备案登记汇总表》、《河北省申领执法证人员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9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上报省法制办制发执法证件,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办执法证件,考试成绩作废。

五、执法证件年检备案、行政执法培训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证件年检备案、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这次培训,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统一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培训与工作的关系,确保培训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市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部门人员报名、组织等工作,并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本地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年检备案、培训考试工作,并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新增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于7月31日前将本县执法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教材数量)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培训结束后,将本县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年检备案、培训情况(附件1、3、4、5)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上报信息要确保完整准确。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县已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网站形式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年检备案、培训组织和实际参加情况将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此次培训及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表格可登陆衡水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sfz.gov.cn”→“表格下载”获取。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2026120(市政综合楼802房间)

附件:1、持证人员统计表

2、新办执法证件申报表

3、吊(注)销证件人员名单

4、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统计表

5、持证情况汇总表

2014年7月21日

附件1:

持证人员统计表

行政执法部门(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执法类别

执法处(科)室

证件号码

资格证号

编制性质

证件种类

备注

1

2

3

4

5

6

7

注:1.换证人员、新办证人员不填此表。2.该表填写按照先监督证再执法证的顺序填写,在“证件种类”中注明监督证或执法证。3.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需在“备注”中注明颁证机构。4.各县市区法制办填报此表时需在“备注”中写明执法主体全称。5.“编制性质”填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不得办理执法证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新办执法证件申报表

行政执法部门(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执法类别

执法处(科)室

证件号码

资格证号

编制性质

证件种类

备注

1

2

3

4

5

6

7

注:1.该表填写按照先监督证再执法证的顺序填写。2.新申办证件编号和资格证号由市法制办或县法制办填写。3.各县市区法制办填报此表时需在备注中写明执法主体全称。4.“编制性质”填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不得办理执法证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吊(注)销证件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吊(注)销原因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人数

注:吊(注)销原因请从以下11种原因中选择填写:调离、退休、转岗、职能转换、丢失、病休、辞职、离岗、去世、非在编在岗在册、开除公职。

附件4:

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证件

种类

科(处)室

公共法律知识

考试成绩

专业法律

知识考试

成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人数

及格人数

附件5:

持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持监督证数量

持执法证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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