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冀法〔2014〕7号),为了落实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经清理符合此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法制办统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收回。
二、清理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行政执法依据和本部门“三定”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
(二)目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数量;
(三)实际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名单,其中行政、事业编制各多少人,事业编制中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筹自支各多少人;
(四)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不在岗、年检不合格等持证人员数量及名单。
三、清理时间、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采取部门自查、法制机构审核,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分级清理阶段(6月13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清理工作,于6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清理结果于6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上报清理信息采用纸质(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抽查审核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县(市、区)重点执法领域和重点市直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清理信息存在虚报情况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结果公开阶段
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法制办,并在衡水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辖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清理工作比照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要求,一并进行。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各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已持有的监督检查证件全部注销。经清理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本级本部门的清理结果负责。对瞒报、漏报或未按规定完成清理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在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办监督检查科沟通(联系人及电话:刘芳2026120)。
证件清理表格请在“衡水政府法制信息网”—“表格下载”中获取(网址:http://www.hsfz.gov.cn)。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3、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表
4、吊(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统计表
5、吊(注)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人员信息统计表
2014年6月11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统计科目
统计内容
执法主体数量
执法人员数量
现持执法证数量
执法监督人员数量
执法经费来源
总数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组织
总数
行政编制
参公事业编制
其他事业编制
总数
持省政府执法证
持国务院部委执法证
同时持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执法证
总数
行政
事业
全额拨款机构
差额拨款机构
自筹经费机构
县(市、区)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注:县(市、区)填写“县(市、区)”对应统计科目的内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填写“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对应统
计科目的内容。
附件2: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部门名称(公章):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组织□(打√)。
执法经费来源:全额拨款机构□差额拨款机构□自筹自支机构□(打√)。
执法人员数量:名(其中:行政编制名;参公事业编制名;
其他事业编制名)。
现持证人数:名(其中:持省政府证件人数名:持国务院部门证件人数名;同时持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证件人数名)。
序号
姓名
处室
出生年月
职务
证件号码
编制性质
是否持国家部委证件
附件3: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表
填报部门(公章):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职务
证件号码
编制性质
附件4:
吊(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统计表
部门名称(公章):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件号码
吊(注)销原因
备注
附件5:
吊(注)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人员信息统计表
部门名称(公章):
序号
姓名
职务
证件号码
吊(注)销原因
备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