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大庆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1号)等有关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综合法律培训是指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以综合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知识,以及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要求为授课内容的法律培训。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以从事部门和岗位执法所必需掌握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能、业务知识为授课内容的法律培训。

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是指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以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授课内容的培训。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辖区法律培训工作,对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法律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法律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举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时,应当把法律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为法律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组织开展法律培训时,应当从依法行政培训师资库中选择授课人员。

培训师资库人员不能满足培训需求,需要选择其他人员授课的,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在培训前将所选授课人员基本情况报备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培训单位是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的,报备到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依法行政培训师资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建,人员从法制机构、政法系统、院校、律师队伍、执法队伍等单位和行业中择优选择。

国家颁布新法律后,师资人员在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二章日常法律培训

第九条日常法律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组织,培训对象为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单位法律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单位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法律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选好培训师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单位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每名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累计参加法律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新法律颁布、行政执法权限调整后,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单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或者虽然参加培训但学习时间未达到培训计划学时要求的人员,组织培训的机关应当提出其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培训考试成绩应当计入个人行政执法档案。

第三章办证前法律培训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当接受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参加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10学时。

第十七条市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前的综合法律培训,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县(区)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前的综合法律培训,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在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前的专业法律培训,由相应市直属行政执法单位组织。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闭卷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办证前法律培训,达到培训学时要求且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虽然参加培训但未达到学时要求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前的法律培训考试结束后,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参加培训学时等情况上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章法律素质测试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第二十二条经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测试单位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组织其参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不属于本单位的,也可以要求其所在单位安排其参加必要的法律培训。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暂扣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第二十四条参加法律培训后,由原组织法律素质测试的单位再次测试,测试合格的方可继续持证上岗;仍不合格的,由暂扣证件的机关提请发证机关收缴其执法证件。

第五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法律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不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由具有层级监督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单位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单位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可以不参加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培训。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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