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文号:大署〔2009〕128号
颁布日期:2009-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署〔2009〕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经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外企机构办法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2009年11月9日印发

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

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和独立法人机构,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增加地方税收的积极性,发展税源经济,增强财政实力,促进我区经济跨跃式发展,依据黑政发〔2008〕38号和财税字〔1998〕8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我区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项税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

2、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或者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

3、有功人员,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引荐到我区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奖励企业和有功人员资格的确认

1、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由行署招商局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2、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3、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由区内生产工厂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4、有功人员资格由引进企业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三、奖励办法

(一)企业奖励

1、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2、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3、对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4、对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销售公司为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且能够单独核算确定年缴税金额的,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大兴安岭缴纳所得税时,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6、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属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总部所在地政府承担;属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7、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能够照章缴纳税收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8、有偷漏税行为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二)引资人奖励

1、对引进符合本暂行办法企业成功的引资人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引进企业经当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审查确认后,能够在当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且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企业纳税年度开始,对引资人再给予三年奖励,每年按照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办法: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2%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1%给予奖励;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0.5%给予奖励;企业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0.5%给予奖励,第二、第三年按0.2%给予奖励。

2、对引进企业实力雄厚,在我区投资规模巨大,有重大贡献的引资人,除获前款奖励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获一次性重大贡献奖。

四、其他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年度企业纳税情况及奖励金额的确认。

2、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行署研究决定。

3、本办法暂定执行三年。

4、本办法由行署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延伸阅读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澳门特区筹委会关于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