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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
1.严禁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推诿、刁难,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
2.严禁利用职权收要、赊借行政相对人钱物,报销费用,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消费和服务。
3.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
4.严禁借执法之名勒卡企业,要好处,办私事。
5.严禁利用行政审批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6.严禁在监督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滥施职权,或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查处不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禁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先予免职,再依程序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禁令被本部门上级机关问责的,视情形对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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