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发〔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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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鹤政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鹤岗市鼓励扶持社会力量
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福利机构快速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黑民福〔200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以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要求,从政策、资金、舆论等方面对民办福利机构予以鼓励和扶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营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新路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促进我市的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鹤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困难群众、不以营利为主的原则;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建管并举、规范推进的原则。
二、总体要求
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老年工作服务体制,不断完善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政策法规配套、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科学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对各类福利机构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广泛形成多渠道的福利机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
三、扶持政策
在鹤岗市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床位在30张以上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建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和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2.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用地的,要划拨用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优先提供用地。
3.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环保、老龄办等部门要大力支持。
(二)税、费减免方面。
1.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经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水、电、燃气、供暖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4.达标排放污染物,免缴排污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三)培训用工方面。
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资格证书。福利机构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担负。
(四)政府补贴资助方面。
1.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属自建(新建、扩建、改建等)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福利机构设计建设规范(原则上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每张床位(人)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为鼓励民营福利机构做大做强,吸引国内信誉好、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福利机构到我市连锁经营或以其它方式兴办1000张床位以上,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大型福利机构,可采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2.运营补贴。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财务核算规划,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在年检中合格;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单张床位每月补助50元,其中市、区财政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省级福彩公益金每月每张床位补助25元。
3.市辖6个区所在地的民营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统筹解决;各县所在地的民营福利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制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建设,加强监管。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专款专用,依法运营。
1.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
2.资助金只能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的更新及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用于养老机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助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3.享受建成补贴的福利机构应与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③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未整改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
④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⑤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属多次投诉的;
⑥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的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享受建成补贴的老年福利机构五年内不允许改变经营性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要将政府资助资金全额退还市财政局。
6.受助机构应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资助的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资助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有侵占、挪用、贪污等擅自改变资助金性质和用途行为的养老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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