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哈佳快速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4〕6号
颁布日期:2014-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哈佳快速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建哈佳快速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新建哈佳快速铁路

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实施方案

新建哈尔滨至佳木斯快速铁路(以下简称哈佳铁路)是国家“十二五”期间铁路建设重点工程,也是全市人民瞩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该铁路全长343公里,其中在佳木斯市约43.01公里(含隧道3.8公里)。为确保哈佳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顺利完成,按照省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省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达成的哈佳铁路征拆包干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按期完成征拆工作,确保哈佳铁路建设工程如期开工。

二、征拆任务及完成时限

哈佳铁路项目拟征用土地约4155.56亩(不含农垦佳南农场土地约505.77亩),其中:市属约2815.27亩、铁路路内1340.29亩,拟拆迁征收房屋面积约21.7万平方米(含重大拆迁中的房屋拆迁),拟征占林地约897.15亩(其中:林地面积约292.95亩、育苗面积约604.20亩)。此外,还需拆除被征用土(林)地地面附着物;实施军事设施(如军分区辖团域设防工事、沈空雷达站)、地震台网设施、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等重大拆迁;改移道路、隧道、桥涵、沟渠、水系等基础设施;迁改通讯、电力、广电等光缆、管路(线);临时征用工程施工用地。

征用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含重大拆迁中的房屋),须由市城乡规划和国土、林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哈佳铁路项目设计单位即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院)给出的项目施工“红线图”,协助三院向各区政府指界交代征拆范围和工作量。重大拆迁、改移、迁改等方面涉及到的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其征拆范围及征拆实物量按其与项目建设单位即哈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佳公司)或三院所签订的有关征拆协议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征占土地、林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采取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回迁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重大拆迁及迁改、改移等项补偿,按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偿方式办理。

征拆(含重大拆迁、改移、迁改等)工作于2014年4月25日开始全面启动。征用土地(林地)工作拟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征收房屋工作拟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重大拆迁及各项改移、迁改、征用大临用地等项工作按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与哈佳公司(或三院)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

三、征拆工作原则

为规范征拆行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借鉴我市近年来征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针对此次征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并注意保持其连续性,避免出现前后、左右相互攀比的问题。

(二)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安置方式方法公开,通过公告、公示、公参等形式,让被征拆对象知彼知己、消除疑虑,心悦诚服地接受补偿安置。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

(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已确定的征收房屋、征用土(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特殊困难群众,经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避免因征拆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加大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访,避免越级访和阻碍建设施工事件发生。

(四)对铁路建设给予政策倾斜的原则。凡由市级以下(含市级)行政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予以减免。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管线(路)等设施,可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施工临时用道,允许施工单位修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在建设用地组卷和申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国省规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能降低标准的要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费用支出。

(五)严肃纪律、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在实地详勘细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列入拟征拆范围内的土(林)地、房屋、构(建)筑物,由各区政府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录像、拍照等资料固定方式进行“实物锁定”,冻结一切交易行为,要求所有(使用)权人保持拟征拆土地、房屋原状,明确包保责任。要强化检查管理,加大纠违力度,从而有效防止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采取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国家征拆补偿资金的行为、借机寻衅滋事的不法分子、妨碍征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对各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不受人为干扰。

四、征拆运作模式

此次征拆本着统筹安排、分区实施的原则,实行市区结合、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放权后区级政府职能作用。市哈佳铁路征拆总指挥部代表市政府统筹组织安排和协调指导哈佳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项目所经各区政府是辖区内征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承担其行政区内所有征拆(含重大拆迁及各项迁改、改移等)工作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各区政府开展征拆工作。市哈佳铁路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铁路办)负责上通下达、督促检查、跟踪问效。

五、征拆组织领导

为确保哈佳铁路佳木斯市域内征拆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哈佳铁路征拆总指挥部,并下设六个工作组四个分指挥部,对征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一)组织成员

总指挥:林宽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郝敬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李长梅市委常委、副市长

周启涛副市长

周佳副市长

于长海副市长

成员:市哈佳铁路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

(二)六个工作组。

1、征地工作组。

组长:周启涛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房保障局(含房屋征收办公室)、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信访局,各区政府。

2、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组。

组长:于长海

成员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含房屋征收办公室)、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城投公司,各区政府。

3、重大拆迁及迁改、改移工作组。

组长:周佳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含房屋征收办公室)、财政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地震局、佳木斯海事局、佳木斯航道局、佳木斯电业局、佳木斯军分区、各电信运营商、各管路(管线)等迁改设施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

4、资金保障工作组。

组长:郝敬江

副组长:宋志民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城投公司。

5、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长:郝敬江

副组长:赵达

成员单位:市铁路办、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人社局、政府法制办。

6、监督检查工作组。

组长:李长梅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

(三)四个分指挥部。

市哈佳铁路征拆总指挥部下设郊区、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四个分指挥部,梅振学、周政治、杨新、晋伟分别任四个分指挥部指挥,为本行政区内征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指挥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具体事宜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六、征拆责任分工

(一)总指挥部及其内设机构负责拟定有关征拆政策和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督促、检查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协调解决征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各区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征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做为近期中心工作,全面抓好本地区征拆的组织实施和维稳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访问题、避免赴省进京越级访;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所承担的任务组建征拆队伍,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至少指定一名区级领导具体负责,成立区征拆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督办,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征拆一线工作力量,要切实协调其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要密切同市国土、林业、住房保障、财政等各主管部门的配合,搞好征拆各项工作衔接。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组卷和申报,获批并核发使用权证,代区政府起草征地预公告,对各区开展征拆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政策和业务指导;复核征收物的面积、户数和权属,指导各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与规划部门共同选址,制定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房屋建设方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并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回迁安置。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林地征收占用工作,核定征占林地(含育苗地)的数量、种类及权属,清算补偿费用,办理和指导征占林地组卷和申报,对各区征占林地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六)人社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七)财政部门牵头,城投公司、金融办配合,负责征拆资金的筹集,确保必须支付的征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财政还要承担征拆资金支出把关职责,在征拆物公证、测绘、评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拆量核定等各个环节全面实施财政监督,确保征拆资金安全、集约、高效利用。

(八)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运行管理和征拆资金对上争取工作。

(九)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衔接项目设计单位划定征拆“红线”,协助三院为各区及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征拆指界放线,并按不同征拆区域确定回迁安置房屋建设用地;同时结合铁路建设,科学合理地调整城市规划布局,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行为。

(十)监察部门负责征拆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十一)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工信、航道、海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电力、通讯、地震、矿产、军事等各类设施主管部门与项目征拆直接相关,既要履行职责,周密考虑迁改,也要与铁路建设单位积极配合,通力合作。

(十二)公安、司法、城管、环保、不动产登记管理、工商、税务、民政、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参与征拆工作,从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

七、征拆工作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程序。

1.提前组织。征地预公告发布前,总指挥部和各区政府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拆协调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组织、动员、资金保障“三个到位”,为顺利实施征拆提供前提。

2.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拆报批前,由各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用土地上施行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各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停办在拟征拆范围内的各类权属和经营许可类证照。

3.核定征拆范围。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结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结果为准。在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同时,由各区政府会同国土、林业、农业部门、哈佳公司和被征地经济组织及个人等,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勘测结果应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组织征拆听证。在征拆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告知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予以安排。

5.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国土、林业及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哈佳公司等单位,指导当地政府与被征地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征拆补偿安置协议。

6.公开征拆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及拆迁的地上附着物,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在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向社会公示征拆批准的有关事项。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程序。

1、发布封闭公告。各区政府按征收范围发布封闭公告,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相关审批手续。

2、调查登记。各区政府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将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调查摸底数据存档备案并进行复核,并核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3、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各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订,报请总指挥部审定。

4、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各区政府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签订征拆补偿安置协议。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指导各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征拆资金管理工作程序。

关于征拆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由市国土、林业、住房保障(房屋征收)部门与各区政府共同进行征拆实物量调查并提出补偿意见;财政进行征拆物评估、征拆量及补偿标准审核并报总指挥部审批后,下拨给各分指挥部。

征拆补偿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拆经济组织和个人按时支付。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拆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为保证征拆资金及时拨付,建立市、区集中统一账户,由市哈佳铁路征拆总指挥部统一调度征拆资金,防止出现征拆资金下摆平均分散、急用不能先行拨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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