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牡丹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
动态调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将其调整的依据、执行等纳入日常管理的轨道,既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源头、机制上保证城乡低保标准调整科学性、规范性的制度创新,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民生”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关于“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的具体举措,不仅有利于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且对于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与物价挂钩,动态调整的原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特定时期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低保标准理应适时地进行调整,以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低保标准的刚性及其兜底功能的特性要求低保标准的确定既要满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的需要,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坚持互相衔接,整体配套的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现阶段我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三条“保障线”。在调整低保标准时,应注意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衔接,以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社会职能的根本体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把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合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一)测算城乡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情况。从2011年起,每季度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统计局牡丹江调查队发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当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低于30%时,农村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低于20%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制定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至35%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至25%的比例进行测算,并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至35%±调整数
农村低保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0%至25%±调整数
其中,上年度城市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发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调整数,主要依据城市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得出。
(三)报批执行城乡低保调整标准。城乡低保调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或按省统一部署),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
(四)关于启动物价补贴工作。从2011年起,我市CPI持续三个月同比增长超过3%时,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增加物价临时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享受临时物价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提出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执行。
四、分工协作,形成全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和临时物价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情况统计、相关数据测算,以及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同时,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配合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做好启动与物价补贴相关的各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恩格尔系数等情况。
国家统计局牡丹江调查队负责向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每月的CPI等基础数据信息,同时,抓紧编制“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论证后,替代CPI作为低保标准调整的测算依据,提高低保标准调整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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