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林区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区天然气项目建设速度,加大天然气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民生工作部署,计划从2015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安装管道天然气设施。为配合整体工程的推进,现就加快推进城区管道天然气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2015年在绥化城区燃气规划范围内在建的和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使用天然气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规划,配套燃气设施,做到管道天然气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管道天然气安装改造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挠管道天然气工程施工。

三、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要严格把关,对应安装而未安装管道天然气设施的房屋工程,依法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四、新建住宅用户城市管道天然气安装建设费列入建设成本,由房屋开发企业按审批标准向燃气供气企业缴纳;已建住宅用户(老旧小区安装改造)城市管道天然气安装建设费由燃气供气企业按审批标准向用户收取;非住宅用户城市管道天然气安装建设费由燃气供气企业与用户根据建设成本费情况商定。

五、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无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业务。

六、管道天然气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报请住建、规划、消防、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供气企业必须切实做好供气服务工作,要向用户提供操作规范,指导用户安全文明使用。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及时妥善解决。对供气管道和设施出现的故障,要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

八、供气企业必须确保向广大用户提供优质合格的天然气,并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不得掺杂使假和擅自提高用气价格。

九、供气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健全组织领导和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

十、燃气管道及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土作业施工时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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