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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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恩施州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县市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我州境内绝大部分是山地,在湖北省属非粮食主产区,全州耕地资源有限、质量不高、分布零散,农业整体生产条件较差,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限,产需缺口逐年加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县市长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推进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增强粮食流通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州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规划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落实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确定粮食种植面积底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等)
(三)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开展连片规模化高产高效示范片区建设,增加粮食产量,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好农田灌溉渠系和电力配套,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增产潜力。(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恩施供电公司等)
(四)提升粮食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提高粮食单产和粮食品质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积极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粮食流通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拓宽食用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粮食局、州科技局、州气象局等)
(五)建立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建设仓储、烘干、加工等配套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支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种粮效益。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经局、州发改委等)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六)落实粮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粮食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金融办等)
(七)抓好粮食收购。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粮食收购的主体责任,健全粮食收购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合理布局,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落实收购资金贷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农发行恩施州分行等)
(八)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效益。认真执行粮食价格及调控政策,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物价局、州供销社等)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九)落实州县两级粮食储备。按照省下达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州县两级粮食储备。落实储备粮的收购贷款、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不能满足地方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时,其缺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和入库成本调整机制,严格储备粮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州地方储备粮库存及资金安全。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农发行恩施州分行等)
(十)积极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方式创新,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确保地方粮食储备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推行储备粮“滚动轮换、原成结合、常储常新”机制,支持粮食储备企业与州内外粮油储备、加工、供应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或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逐步整合全州储备粮油资源,积极开展公开竞争选择储备粮承储企业试点,推行承储企业公开竞价采购、销售,提高储备粮经营管理效益。抓好政府掌控社会粮食周转储备和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等工作。落实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和外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储备粮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农发行恩施州分行、州审计局等)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加快粮食新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按要求落实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每年从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节余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承担粮食储备任务企业的粮食仓储维修改造及功能提升。落实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快推进重点粮食物流园区和重要节点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省粮食物流通道的有效对接。将粮油批发、配送和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支持州内企业与粮食主产区企业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购销、收储关系。(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三)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思路,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涉及的资产处置、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其处置资产收入、土地变更性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外的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对改革涉及的各种手续费、中介费用、契税等实行政策优惠、依法减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引导企业参与粮食期货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人社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商务局等)
(十四)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培育壮大粮油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粮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富硒资源优势,支持发展富硒粮食、薯类、杂粮等特色产业。发展粮油精深加工,促进粮油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积极开展主食产业化,培育主食加工企业及生产经营网络,更好保障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食药监局等)
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十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要统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军粮供应体系、“放心粮油”市场体系、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覆盖城乡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城区每3万人和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指定1—2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采取一定形式储备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充分发挥“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连锁店的作用,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等)
(十六)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粮食监测预警平台和部门间粮食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等)
(十七)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健全州、县两级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粮食市场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销售的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物价局、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州编办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十八)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排污调查和监控,严防工矿企业污染物向农田和灌溉水中排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追责问责。组织开展粮食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排查,对超标地区开展综合整治。土壤和水源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整治修复农村生态水系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肥(磷肥、复合肥等)、农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高效肥、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整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水产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等)
(十九)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和入市质量检测,严格执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落实超标粮食处置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食药监局、州卫生计生委等)
(二十)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健全粮油质检机构,加强粮油质检能力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食药监局等)
九、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一)全面实施节粮减损。积极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制止粮食浪费。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文体新广局、州科技局等)
十、落实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州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粮食生产、流通、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机构人员编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编办、州财政局等)
(二十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成立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恩施州粮食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州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和《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5〕72号),定期组织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情况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州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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