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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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成全国先进自治州、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恩施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坚持职权法定。依法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事项,解决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责调整随意、职责存在交叉或缺位等问题,促进政府部门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履行职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负责对行政职权运行中的缺位或交叉问题进行协调。
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力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督清单、负面清单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制度,建立清单增减调整动态管理机制。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推进“一周办结制”、“三集中、三到位”制度。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以“高效、便捷、优质”为目标,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厘清自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界定决策范围,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先由决策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程序记录、决策决定、实施主体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应当归档长期保存。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积极推动民族自治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结合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建议。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事项深入调研、论证、筛选和评估,防止仓促立法、重复立法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探索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和法律顾问参与起草的法规草案起草方式,加强与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切实增强自治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2.严格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涉及重大、疑难或专业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普遍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所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公众查阅。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3.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完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进行处理。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健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每年应当对当年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重新明确有效期并公布;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州、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积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州、县市两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健全联合执法、执法争议协调、案件指定管辖、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审核等制度,着力整治执法交叉、执法缺位、执法不公等现象。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3.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未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查询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有效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咨询、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运行、功能优化升级,实现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与检察机关联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等手段,强化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记录,保障程序公正。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新法出台、职能调整等实际,及时制定、修改、报备、严格实施行政裁量权标准。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审理报告中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情况进行说明。机构编制部门积极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力度,督促和引导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利益化执法等不正当执法方式。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坚持以约束行政权力为重点,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整改反馈制度。
2.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执行当地党委的决策和人大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向本级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积极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州级审计机关对县市审计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
3.规范问责机制。监察机关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问题比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推进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问责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纠错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公开实施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决定、告知等运行流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加强政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强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标准化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使公众更便捷地办理行政审批和获取公共服务,实现网上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探索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与公众实现信息互动和实时交流,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八)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矛盾
1.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完善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调处衔接协调机制,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对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仲裁工作,完善仲裁制度和规则,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信访、调解、应急处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实行政复议力量,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3.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或组织办理。加大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4.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九)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1.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依法行政工作和相对集中处置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机制,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州、县市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对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2.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全面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协商、谈判以及合同起草、审查等各中间环节的机制。在授权的职责和权限内,由政府法律顾问做好涉及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突发应急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事务。
(十)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1.加强法治教育宣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牢固树立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或专题讲座,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坚持将法律知识测试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12月4日集中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2.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作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要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发挥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整合法治工作资源,明确专职法治工作人员,并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确保把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四、保障与监督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应亲自部署、督促检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每半年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少于1次,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的考核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认真落实《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体系,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不认真履行依法行政职责,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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