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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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1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通过积极财政政策,引导家电下乡,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范围和要求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10类产品各2台(部)。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今后调整或新增的补贴品种另行通知。
(二)产品及价格。第一批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实施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和网点
(一)销售企业和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市黄商集团、七一商场和武汉中百集团“打包”获得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资格。
2、销售网点。由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企业要求
1、制定工作方案。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职的家电下乡工作专班,确定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销售企业要确保全市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到所有的乡(镇)。通过家电下乡工作打造品牌,经过优胜劣汰,使每个县城培植出1—2家质量好、价格优、品种全、服务好的销售和服务中心。并向乡(镇)辐射,做到乡(镇)有店、农村有点,方便群众。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信兴商。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通俗易懂,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严禁借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
4、保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价格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最高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但随着时间推移可降价销售。
6、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一是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无法设立网点的边远乡(镇),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退、换货。三是妥善处理投诉。销售企业要公布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并限时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加强培训。要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进行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三)备案条件和程序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5)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备案程序:(1)申请。家电销售企业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签定的有效协议(授权书、加盟协议)等证明材料和《湖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两份,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备案。(2)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符合条件的在网点备案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并在密钥发放后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备案材料由县(市、区)商务部门存档。(3)公示。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的网点经市商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省商务厅全省公示。由省统一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指定店要挂牌经营并接受商务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家电下乡工作的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
3.销售网点设置。(1)中标企业可以在县城、乡(镇)设置直营店、加盟店或授权店。授权人对授权的直营、加盟者的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承担连带责任。(2)七一商场、黄商集团、黄冈工贸、黄冈苏宁电器等综合性家电销售企业可以在县城设置网点。
4、完善销售工作。销售企业要设立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栏。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市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认准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对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实行“现场兑付、定期申报、财政结算”。具体操作方法是:农民购买家电只需“两带一认”,即: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认准有家电下乡指定网点牌匾的专营店。商家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现场按售价的13%标准兑付。商家凭“四证一单”(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示卡、税务发票复印件、农民签字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领单),每月15日和30日集中时间到当地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三)退货程序。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黄冈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费仁平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商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地的销售网点备案、确认工作。商务、财政和新闻媒体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采取印发公告、办专栏、电视专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的,对不具备条件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的,要及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的同级财政预算,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保证兑付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对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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